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保定市莲池区**街**号院**栋**单元**号。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9月9日至10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6年8月9日至9月13日,2016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购销疫苗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庞某某处购进绿竹疫苗、HIB疫苗、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等医用疫苗,而后对外出售,交易金额149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庞某某、柴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证言,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月龙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