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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3-05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李某甲等人将一辆长安小型轿车和一辆白色越野车故意停放在云阳县**镇**花园李某丙移民安置房工地上阻碍施工,故陵派出所接报警后由民警胡某某、谭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出警,在现场处置纠纷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甲、李某乙等人拒不听从民警劝诫,抓扯、厮打民警,致胡某某、谭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四名民警软组织损伤。
2017年7月25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将陶某某、石某某、陈某甲抓获。同日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故陵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警官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李某丁、谭某丙、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及群众手机录制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陈某甲、石某某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陶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李某乙、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17年12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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