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朱某于2016年多次点燃垃圾桶内垃圾,致多个垃圾桶变色,部分垃圾桶已经更换,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朱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朱某可能涉嫌的罪名两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朱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点燃垃圾的行为与垃圾桶更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朱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仅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即可。如若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抑或
故意毁坏财物罪。
讨论结果:对于上述问题,所内律师表示针对本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其一,朱某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第三款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二,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毁坏公共财物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朱某行为客观上达到立案标准,但主观上欠缺毁坏财物的故意。其三,朱某的认罪、悔罪以及事后积极赔偿的情节也应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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