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某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
2013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
看守所。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6)第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银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民航小区X号北马路上以900元价格向韩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73克,获利200元。
白某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及人民币9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资照片、交易冰毒照片、包装冰毒的烟盒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认交易毒品现场的照片;证人韩某证言;被告人白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白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二、扣押甲基苯丙胺1.73克,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