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熙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8时至11时,被告人郭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小前坡峪村偏桥子庄北沟子东坡自家梯田内干农活时,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谷秸、树叶,后郭某某在谷秸、树叶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因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承德县林业规划勘查设计院鉴定,此次过火总面积为11.0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227公顷、灌木林地5.833公顷。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之规定,情节较轻,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8时至11时,被告人郭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小前坡峪村偏桥子庄北沟子东坡自家梯田内干农活时,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谷秸、树叶,后郭某某在谷秸、树叶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因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承德县林业规划勘查设计院鉴定,此次过火总面积为11.0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227公顷、灌木林地5.833公顷。
另查明,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小前坡峪村村委会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2日,郭某某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在小前坡峪村偏桥子庄北沟子东坡自家梯田地内烧谷秸、树叶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犯罪现场相关情况;
5、提取笔录、物证照片、物证(打火机)证实,点火打火机情况;
6、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着火的地方叫偏桥子庄北沟子,事发当天中午1点左右,其到的火场,到火场的时候北坡快着到山梁上了,西边还没着。从现场看应该是有人燎秸秆引起的,起火点的灰其摸过,是新着的,而且还很热。那家地里的火堆有好几堆,有一片火堆是跟火场连接的。新点的火堆是郭某某家的地。过火林地权属是村6组集体的,张某某家的栗子树被烧的比较多;
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着火的地点是偏桥子庄北沟子,上午其在北沟子干了些农活,但是没用火。当时郭某某也在北沟子干活,郭某某在他家地里干活的时候有用过火。中午大概12点,李某乙到其家说北沟失火了,让其跟着去救火。郭某某用火的时候是今天上午,他在北沟子搂地的时候,把地里的谷秸搂一堆点着了,然后等烧灭了再接着搂,再点下一堆,这样点了好几堆。其11点左右回家的时候郭某某还在山上干活呢。当时张某某家的栗子树被烧的比较多;
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3月21日上午,其发现偏桥子庄北沟子着火了,到下午火才被打灭。今天早上8点左右,其出沟办事之前曾经在北沟子干了一会儿农活,当时其看见郭某某、李某甲在沟里拿着耙子搂地呢。着火之后,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的时候其也在现场看了,李某甲家的地里没有用火的痕迹,郭某某家的地里有几堆火烧秸秆的痕迹,这些痕迹都是新点的。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其用手摸了下还有点烫,这些用火烧秸秆的痕迹分布在两个坝台上,其中有一块用火的痕迹是与火场相连的;
9、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3月21日,失火把张某某家的栗子树给烧了,除了山脚下的栗子树,上边过火的山林还有偏桥子村6组集体的山林;
10、候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21日,小前坡峪村北沟子发生森林火灾,过火范围包括其家的山场,郭某某来和其谈过补偿的事情,其跟郭某某说:“那烧就烧了吧,都是亲戚,这事就算了”。其家和王某某家的树被烧了;
11、王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21日,小前坡峪村北沟子发生森林火灾,过火范围包括其家的山场,郭某某来和其谈过补偿的事情,其跟郭某某说:“还赔啥了,赔偿的事情就算了”;
1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21日,小前坡峪村北沟子发生森林火灾,过火范围有其家的栗子树;
1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3月21日,小前坡峪村偏桥子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这场火灾是其在耕地里干活时候引起的,其来自首。小前坡峪偏桥子是其老家,在北沟子有其家一些栗子树。2016年3月21日早晨,其去地里干活,准备把地里的谷子、秸秆割了,将来在地里打除草剂,栗子也好捡,等到地里的时候大概是上午8点多钟,其家的地在北沟子沟里东坡,分上下两个坝台,两块坝台地都种植栗子树。其到地里以后先到上边的那块坝台地干活,地里有些谷子秸秆和一些栗子树叶子,其用耙子把附近的谷子秸秆和栗子树叶子拢成一堆用兜里的打火机给点着了,然后其又拢第二堆,再点着,就这样在上边的坝台地拢了几堆,干完上边的坝台地,又到下边的坝台上干活,也是把栗子树叶子、谷子秸秆拢一小堆点着了,下边坝台地也拢了几堆,干完这些活已经到中午11点左右了,后其就回家了。中午12点多钟的时候小组长李某乙招呼村民说北沟子里失火了,其出去一看山上烟挺大,就赶紧拿着铁锨跟着大伙上山救火去了,到山上的时候火已经很大了,村民控制一下没控制住,其就下山了。过火的那些坝台地都是张某某家的,地里全是栗子树。过火的荒山大部分是生产组的,靠北边有一小块荒山是北沟村王某某、候某这两家的;
14、鉴定意见证实,经承德县林业规划勘查设计院鉴定,此次过火总面积为11.06公顷,其中林地面积5.227公顷、灌木林地5.833公顷;
15、谅解书证实,郭某某已赔偿张某某、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小前坡峪村村委会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但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飞燕
审判员王文君
人民陪审员张健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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