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7)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二审期间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12月20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以(2010)涟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该犯系累犯。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数据线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12月至2016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75.5分。2013年12月被评为年度监狱级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被评为优秀文明监舍成员;2014年5月私藏手机一台,记小过一次,扣考核分40分;2015年7月动手打人扣考核分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5月16日止)。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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