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某。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2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五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郝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郝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1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士文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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