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广西陈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甲乙,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七发子弹。2016年6月16日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检验,该枪属火药枪,能正常击发。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七发子弹。2016年6月16日公安民警从其位于阳朔镇凤鸣三组43-1号家中缴获该枪及子弹。经检验,该枪属火药枪,能正常击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枪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图照,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永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龙昭昕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