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2月4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1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邢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邢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邢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未实际履行,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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