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温某,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温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温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6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温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毓兰
代理审判员燕金玲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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