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拾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各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2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拾某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因患病,能配合治疗,服从管理,表现较好。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4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对罪犯拾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美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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