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
罪犯陈某。2013年1月11日调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承市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563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9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86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爱军、李淑华,执行机关干警刘玉玲、李亚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某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杰
代理审判员 杨 英
人民陪审员 杜艾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莉茜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