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FGY3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某由318国道1903KM+550M处出发,往本区福禄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18国道1905KM+600M路段时,遇梁平区公安局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徐某某为逃避检查,遂驾驶摩托车冲卡逃离。尔后,当车行至318国道1906KM+700M处时,再遇民警拦车检查,被告人徐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冲卡逃离,后在318国道1906KM+800M处,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行驶路线图、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飞      
2017年2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