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高中,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0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的渝C6****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桥南大道处时,与邓某甲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擦挂。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带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9mg/100ml。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户协议书、收条、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载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波
2017年2月4日
来源:重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