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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县*****街***号*栋*单元***号,现住重庆市奉节县白帝天下*****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川A2****的小轿车由白帝天下生态烤全羊馆驶往诗仙广场,该车行驶至永安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向某某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55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笔录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苏某某、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6.酒精呼气视频、抽血视频、封存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滨
2017年2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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