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渝G6****小型汽车在G65渝湘高速南川区高速交通执法大队停车场内倒车过程中,与李某某驾驶的渝A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出警的南川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在事故现场被告人刘某某拒绝接受酒精测试,9月27日00时40分许,南川区公安局民警将其带至宏仁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渝公鉴(乙醇)[2016]33798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熠
2017年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