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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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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7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0日10时许,李某某因怀疑之前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名车”车行购买的轿车有质量问题,便将贴有“**名车欺骗消费者”等标语的小车停放在车行门口,要求车行解决此事。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廖某某、徐某某等7、8人到车行后强行扯掉李某某轿车上的标语,并与李某某发生抓打,被车行工作人员劝开。后朱某某准备离开现场,见李某某又追上来,便打开停放在路边的小车后备箱,拿出一根木棒击打李某某的左手前臂、后脑勺等部位,致李某某当场倒地。被告人朱某某打伤李某某后与徐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证明、病例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
7.辨认、提取等笔录;
8.监控视频、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宇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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