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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检公诉刑诉〔2017〕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镇**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开车行驶至景泰县烟草专卖局,用铁锤将烟草专卖局的玻璃门、该公司下属的欣大公司经营部的玻璃窗户、店内柜台上的玻璃及停放在烟草专卖局院内的三辆车上的玻璃、空心不锈钢门牌等物品损坏。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的物品总价值335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主动赔偿景泰县烟草专卖局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景泰县烟草专卖局证明、处警经过、景泰县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坏车玻璃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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