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游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资中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6日左右,被告人游某甲得到了一支用射钉器改装成的火药枪并存放在其位于资中县**镇**村**号的家中。2016年2月18日21时许,游某甲持该火药枪到资中县**镇**村5社河边竹林打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游某甲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5.证人证言:游某乙、游某丙的证言;6.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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