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孟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宿舍(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在奉节县**街道**路、**市场多次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4600余元。
1、2017年1月15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进入奉节县**街道“**”理发店,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将郭某某挂在收银台旁边衣架上的一个蓝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一枚白色戒指、钥匙、水电卡等物品。
2、2017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奉节县**街道**巷**号**,趁室内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司某某放在客厅内沙发上的一个银灰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3、2017 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奉节县**街道**市场**号服装门市,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放在门市货架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00余元,公交卡、银行卡等物品。
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
2.案发现场视频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馗   
2017年3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