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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聂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隆昌县,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3月24日被原江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3年4月10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由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8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县,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延长至同年3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3月7日至同年4月7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4月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初,被告人聂某某以开设赌场为目的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与被告人廖某某认识,后聂某某与廖某某商议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礼嘉街道附近的山林中、酒店内开设“打豹子”(重庆方言)的赌场。由聂某某与凌某某、万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股东,负责出资,管理赌场,雇人“抽水”等;由廖某某负责提供场地,雇人保障赌场外围安全,收取场地费;由张某某负责管理参赌赌客,组织、联络、接送赌客参与赌博,收取高额工资;陈某某等人负责赌场现场管理。同年9月10日左右,万某某、黄某某退出该赌场;同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加入该赌场成为股东。
自2016年9月初,被告人聂某某、廖某某与凌某某、万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九曲河污水处理厂附近的山林内、礼嘉街道“南瓜水上农家乐”附近的山林内、礼嘉街道“红岩水库”附近的山林内等多处开设赌场,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与王某乙、余某某等多人分别负责现场管理、赌客管理、发牌、洗牌、抽头、望风、保管赃款等事宜,以提供扑克牌、骰子通过“打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局赌注为“闲家”不低于人民币100元、“庄家”不低于2000元,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场每日从14时运营至19时,每日参赌人数在40人以上,每日抽头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日赌博结束后,聂某某等人按照事先约定向廖某某支付场地费,向张某某、陈某某等工作人员支付工资,剩余赃款由股东按占股份分配。
    2016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组织赌客程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韦某某、罗某某、等数十人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黄茅坪曹家沟附近的山林内,以前述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聂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同时查证该赌场当日抽头获利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聂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证人凌某某、牟某某、屈某某、刘某某、韦某某、云某某等四十二人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聂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 超   
2107年4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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