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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等涉嫌抢夺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贵州省平坝县**镇**厂**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告人李某某之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平坝县,住贵州省平坝县**镇**厂**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经共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路*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超市内,采取持刀对刘某某进行语言威胁、捆绑等方式,当场抢走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黑色酷派手机一部及香烟五条。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7年2月22日14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水井坎155号附近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2017年2月22日19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中颐颐养养老院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扣押清单、手机发票、进货单等;
2.证人程某某、付某某、丁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抢劫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  娟   
检察官助理:王  洋   
2017年5月1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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