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县**街道**村**组**号,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社**号,现住址酉阳县**镇**路**号,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11月14日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两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前提下,从福建等地以低价购买假冒的、低劣的中华(硬)、玉溪(软)、骄子(软黄天子)、娇子(软龙凤魅力朝天门)、芙蓉王(硬)等香烟,通过国通、韵达等快递公司将假冒的、伪劣的卷烟快递运输至重庆市酉阳县,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两人采取上门、互联网微信的推销方式将假冒香烟分别销售至重庆市黔江区、酉阳县的农家乐、副食店、超市等。经查,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向谭某某、肖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卷烟的金额6万余元。
另查明:从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渝HP6672的小型普通客车内搜查出中华(硬)6.6条、娇子(软黄天子)6条、玉溪(软)50条、芙蓉王(硬)8.1条、娇子(软龙凤魅力朝天门)100.4条,其货值金额为25545.68元人民币;从酉阳县国通快递公司营业厅内查获被告人杨某某未取的玉溪(软)50条、娇子(软龙凤魅力朝天门)50条,其货值金额为14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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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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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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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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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香烟,非法经营数额达6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丁春燕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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