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犯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2012)浦刑初字第48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原系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表,2008年10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2年8月2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犯罪
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期间,利用销售白糖的职务便利,虚构订单,谎称某公司向本单位订购30吨X牌一级白糖,后至本单位位于本市闵行区的仓库提出30吨X牌一级白糖(价值人民币203,100元)占为己有。
后运至江苏省常熟市销赃给个体户陈某某,得款人民币202,200元。
二、诈骗犯罪
1、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急需购买白糖之机,对该公司谎称货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后能够利用关系先发货,骗得该公司汇入其个人账户的人民币72,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该公司人民币25,000元。
2、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对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谎称能够低价出售白糖,骗得该公司汇入其个人账户的人民币66,500元。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该公司人民币25,000元。
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王某中、陈x、彭某林的陈述笔录,被害单位的情况说明、报案说明,证人张某义、陈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银行凭证、账户信息、发票、提货单、付款证明、收条等,有关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应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陈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
本院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