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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 智豪律所
  • 2016-01-1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陈某某,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词如下,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关于陈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词
     陈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曹某在贩卖毒品而运输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曹某供述是在第一次雇请陈某某之前一个月左右告知过,而在每次雇请前没有再次明确告知,陈某某明确称曹某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本人经朋友提醒后有所怀疑,但求证时曹某也没有告知;也就是说,除曹某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曹某所说属实,故曹某关于告知过陈某某的供述属于孤证,不应当采纳。
     另外,陈某某本来的职业是从事黑车运营,曹某所给付的报酬在除去成本后大致符合市场行情,其没有赚取高昂利润,该行为符合其职业特征,且不能从收益角度出发要求被雇佣者陈某某了解雇主曹某的雇请目的和合法性。
     因此,辩护人认为,认定陈某某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主观上属于明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没有异议,认为在量刑时对陈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1、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词。陈某某受雇于曹某,在第三次运输完成回到云南省威信县后才开始怀疑曹某有可能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且在第四次运输途中曾经主动询问过曹某,在曹某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又基于自身本来从事的是“黑车运营”,曹某每次支付的3000元或者4000元不等的费用,在除去过路费、油费、住宿费、餐费等运输成本后,仍然有利可图,而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参与,其目的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故辩护人认为,陈某某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2、陈某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词。陈某某系受曹某的指使、雇佣参与犯罪,实施单纯的运输毒品罪行为,没有实施运输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犯罪行为。
3、陈某某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不是买家或者卖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较小。
4、本案查获的涉案毒品净重虽然达1129余克,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13%左右,纯度较低。
5、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之前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态度好。
6、涉案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7、陈某某系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父母年迈需要赡养,两个子女尚未成年也需要抚养,如果对其判处的刑期过长,无疑对其整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故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应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上述辩护词,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依法采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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