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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有期徒刑最低刑6个月之辩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8

案情回放:被告人王某 男 汉族 1965年11月17日生 重庆市渝北区人,因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6日被重庆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10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重庆某大医院门诊部挂号时遇见受害人,在得知受害人是秀山人氏且其银行卡在取款时被自动取款机吞掉后,被告谎称自己也是秀山人,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被告同受害人一起去银行柜台办理取卡手续并在自动取款机取钱。在此过程中,被告得知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遂以银行卡又被自动取款机吞掉为由支开受害人,用事先准备的银行卡将受害人的银行卡调换,后将受害人的银行卡内的现金5000元取走并占为己有。
我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了解情况,向法院提出被告系初犯,且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部分罚金,请法庭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最后判决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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