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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单处罚金之辩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8

案情回放:被告人刘某 男 汉族 1990年5月9日生 甘肃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7日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告系重庆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10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趁其居住寝室无人之机,将室友的二台电脑盗出寝室被值班老师当场发现,后被移交公安机关。

被告家属于2010年12 月1日从外省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当即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承办单位提出会见申请,经会见被告了解情况后,以被告系在校学生,无前科,发还了被害人物品,获得被害人谅解为由,向承办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2010年12月10日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被告取保候审。在法院庭审时,辩护人提出以上理由,请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得到全部采纳,被告最终被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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