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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一罪引出另一罪,应如何量刑?

  • Alpha
  • 2023-06-26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20XX年12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XX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XX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3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XX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吴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X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菁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熊某均系江宁路某号的工作人员。20XX年1月13日9时许,周某与熊某因工作中琐事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周某挥拳将熊某打倒在地,进而持续拳击、踢踹熊某头面部。此后熊某亦反击致周某轻伤,直至双方被在场的工作人员拉开。周某的行为致熊某左眶下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XX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熊某签署《和解协议书》,并向熊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20XX年3月8日周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XX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在微信兼职群中看到“用银行卡转账”的兼职信息。经联系,周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办理了中国工商、中国建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三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同年7月26日,周某按照约定乘坐地铁至昆山与对方汇合。次日,对方开车将谈带至一厂区,谈在对方的指示下下载网银、协助人脸识别。对方在ATM取现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向谈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作为好处费。经查,周某工商银行卡中有1笔共计人民币31,800元系电信诈骗的赃款。另,涉案的三张银行卡在案发当日的不明流水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
20XX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系累犯,在故意伤害一节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节犯罪中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且应数罪并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故意伤害一节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该节犯罪的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节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系按照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该节量刑建议进行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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