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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邓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起陆续收受、索要他人贿赂5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
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首先,现有证据只有行贿人自己陈述邓某在业务上故意拖沓、刁难,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索贿行为,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邓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其次,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的邓某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内容也只有行贿人一人的陈述予以证明,与之相对,邓某供述自己从未为其谋取过利益,行贿人也没有向其请托过具体的事项。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认为,对邓某指控的事实的认定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成程度。针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在进一步了解本案细节后,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邓某本人辩解的基础上,为邓某增加量刑情节上的辩护内容,以保证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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