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1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孟能玉担任庭审记录。
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3日15时许,道县公安局蚣坝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的老房子的阁楼上缴获二支鸟铳。
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支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辩解和供述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提请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并提出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综上,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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