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万元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息县杨店乡人民政府干部,1999年4月至2006年4月任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辩护人杨勇刚,男,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0)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杨勇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私自将其保管的息县东岳镇郭围孜村征地补偿款74400元中的7万元借给该镇小房庄村村民李连印进行了营利活动。
 
2006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将该款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耿某、朱某、郭某、夏某某、朱某、朱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东岳乡政府、杨店乡政府的证明,息县人民法院(2006)息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存款凭据及被告人在侦查环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万元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维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