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前已归还了全部挪用款项,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国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莱金公司的副经理,负责该公司莱阳路商铺的租赁管理工作,包括租赁中的租金收缴工作。
 
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收取了租赁户洪何祥、钱惠兰、张静静、蔡永亚、王书浩、林友宝、丁大年等人交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901,001.8元后,存入其个人股票帐户炒股。
 
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归还了全部挪用款。
 
201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款的情况被单位领导察觉后,其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上述事实。
 
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杨浦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主体证明》、营业执照、《中层干部聘任通知》及颁布的《关于公司存量房和商铺房出租管理的规定》,莱金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莱金公司与租赁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取租赁户租金的财务凭证,被告人张某某开具给租赁户的收条,农业银行提供的张某某账户的资金明细,南京证券公司提供的张某某股票账户资金明细,证人郑金梁、洪何祥、钱惠兰、张静静、丁大年、王书浩、蔡永亚、林友宝的证言,上海上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予惩处。
 
因计算有误,公诉人当庭将原指控的挪用金额人民币900,938.8元更正为人民币901,001.8元,被告人张某某未持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更正后的金额与相关的证据吻合,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前已归还了全部挪用款项,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护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