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女,1991年生,汉族,大专文化,某整形美容医院护士,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
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2015年7月到2016年10月期间,刘某在某整形医院担任护士。因有朋友与其联系是否能拿到A型肉毒素用于瘦脸,刘某答应其能拿到,刘某就在工作中偷偷将医院为客人打针时截取的药品拿回家中,转手贩卖给刘某的朋友。后医院知晓此事后将其开除,并扣留其护士证,刘某因向医院索要护士证与医院发生纠纷,并打样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偷拿药的事实。
二、律师辩护
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当事人经亲友极力推荐委托智豪律师智豪律师于2015年1月26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次日会见了当事人刘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2015年7月到2016年10月期间,刘某在某整形医院担任护士。因有朋友与其联系是否能拿到A型肉毒素用于瘦脸,刘某答应其能拿到,刘某就在工作中偷偷将医院为客人打针时截取的药品拿回家中,转手贩卖给刘某的朋友。后医院知晓此事后将其开除,并扣留其护士证,刘某因向医院索要护士证与医院发生纠纷,并打样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偷拿药的事实,应当属于自首,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侵占罪》出台了相应司法标准,对入罪和量刑的金额有所增加,因此,按照刘某涉案的金额可能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涉案物品并没有时行鉴定,而且刘某与下家的交易情况不明,因此,对涉案金额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2017年1月6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刘某申请
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刘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
2017年1月26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某于当日被释放。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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