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叶某东、宋某等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文,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眉山市。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东(绰号:叶二巴),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伦(绰号:小宝),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8]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18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中文名:《热血传奇》]V1.0,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是2000年8月22日。
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X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上述原始著作权人授权,依法取得《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权益。
2014年9月23日,XX公司获得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X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热血传奇》的相关著作权,同时取得对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客户端游戏采取包括发出警告函、控告、报案、索赔等措施进行维权。
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宋某、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热血传奇》源程序,将《热血传奇》源程序改编为《龙之传奇》,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地租用服务器,在位于四川省乐山市XX县XX小区X幢X-X等地,通过电脑远程控制的方式架设了《龙之传奇》私服游戏,并将游戏登陆器绑定至域名www.lz34.com等,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络游戏,供玩家下载,并通过“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借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接受游戏玩家的充值。
其中宋某负责改写游戏脚本、租赁服务器搭建私服、游戏推广、支付结算等;杨某负责客服、游戏账户和装备担保等。
后宋某又雇佣吴某、宋某、王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游戏的开合区、查封游戏外挂、游戏账户和装备担保等工作。
经查,案发期间,宋某、杨某通过“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借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共收取充值费1364493元,扣除服务器租赁、广告费等私服游戏运营费用,宋某、杨某各分别获违法所得200000余元。
2015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成立四川省眉山市友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乐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由张某文、叶某东担任公司法人,由张某文具体负责公司运营,在明知被告人宋某等人经营的是传奇私服游戏的情况下,编写接口程序、违法搭建“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为宋某等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其中,张某文负责服务平台推广、寻找私服客户、资金结算等;叶某东、郑某伦负责技术、客服、资金结算等。
同时,张某文还雇佣王某1、王某2(均另案处理)负责平台资金结算。
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等人收取充值款后,分别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宋某的指定账户。
经查,案发期间,共转入宋某指定账户的充值费为1364493元,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共收取违法所得“手续费”18475.25元。
2017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先后将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抓获归案,并查获宋某作案用台式电脑主机9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建行U盾1个;查获杨某作案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查获张某文作案用苹果手机3部、台式电脑主机5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招商银行U盾1个。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郑某伦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叶某东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龙之传奇》游戏客户端和《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经程序架构对比,相似性比例为94.81%,存在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已对被害单位XX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等帮助,侵犯他人著作权,亦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的行为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叶某东、郑某伦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还具有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具有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伦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项、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叶某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扣押在案的宋某作案用台式电脑主机9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建行U盾1个,杨某作案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张某文作案用苹果手机3部、台式电脑主机5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招商银行U盾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魏庆伟
人民陪审员谢淑静
人民陪审员何建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子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