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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甲、任某某抢夺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3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曾于2012年因抢夺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0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曾于2012年因抢夺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0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创业路路口,对被害人张某乙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张某乙的美高牌女士提包一个,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蔲驰牌钱包一个,倩碧牌化妆品一套。

(二)2014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139号路边,对被害人某某甲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某某甲的保罗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连衣裙一件、HTC牌手机一部。

(三)2014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北文萃路路口,对被害人某某乙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某某乙GG5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白色三星牌8160型手机一部,玉佛吊坠一个、女式钱夹一个。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四)201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保工街路口,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黑色蔲驰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蔲驰牌钱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实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某某甲、某某乙、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被告人作案及逃跑过程的视频截图;9.其他证明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共同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5年7月2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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