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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封存制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5-29
未成年人附条件前科封存(以下简称“前科封存”),是指未成年人虽因违法犯罪而依法被行政或刑事处罚,但由于其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符合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违法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适用“前科封存”的未成年犯在求学就业时,可以不主动报告犯罪记录。这意味着,失足少年只要愿意改过自新,就可以“干干净净”地重新做人。
前科封存制度的要件:
(1)封存条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封存主体:“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
(3)封存效力:“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查阅条件:“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有关单位依法查询”、“对查询封存记录情况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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