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
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
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当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6月21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易春潮、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红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婚后感情不和。
2014年6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1XX号门面的家中,陈某某因受史某某言语刺激,遂起杀人恶念,持菜刀将史某某头部、手臂多处砍伤,后在被害人史某某的哀求下,停止了杀人行为。
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4年6月12日7时51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了人,公安机关到案发现场将其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110接警单、抓获经过、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DNA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陈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主观上无杀人动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杀了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因被害人史某某的语言刺激,一时冲动主观上想杀死史某某、从其使用菜刀砍被害人史某某的头部,并且在砍的过程中,菜刀断裂的情形,可以判断其砍人时的力度较大,综上,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本案又系夫妻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好等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红兵
人民陪审员李先伦
人民陪审员姚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徐合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