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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20)Z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徐敏、鉴定人员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周某1系夫妻关系。
2020年1月初两人因夫妻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后,周某1便回到重庆市彭水县的娘家。
2020年1月17日晚上,黄某与朋友一起在重庆大学城吃饭后便驾驶车牌号为渝AXXXXX的起亚K4轿车从重庆前往周某1的娘家。
2020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在周某1卧室内黄某劝说周某1与其一起好好生活,周某1不同意。
之后黄某中途上厕所返回时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背后的腰带上。
黄某回到房间后继续询问周某1是否愿意与其一起好好生活,周某1还是坚决不同意。
黄某就非常气愤,便手持菜刀朝躺在床上的周某1头部砍了几刀,期间周某1用手抵挡,导致周某1头部、手部被砍伤。
经鉴定,周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渝湘高速彭水西收费站附近的高架桥上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周某1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有未遂、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建议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涉案菜刀予以没收。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徐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认定黄某具有的未遂、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予以认可;2.黄某具有自首情节;3.黄某系初犯、偶犯;4.本案系家庭纠纷,黄某因酒后不理智激情犯罪,家庭较为困难,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示、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菜刀;
2.接警处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通话清单、微信截图、120出车记录、谅解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
3.证人冉某1、冉某2、冉某3、邵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黄某1、黄某2、覃某、彭某某、周某2、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3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彭公鉴(临)[2020]23号《鉴定书》、渝公鉴(黔)(DNA)[2020]0064号《DNA检验报告》、渝公鉴(黔)(DNA)[2020]0040号《DNA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8.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黄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结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到案说明、出警视频、证人邵某某的证言,黄某在砍伤周某1后,逃离案发现场,开车来到彭水西立交桥准备跳桥自杀,后被邵某伟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该高架桥处后给黄某做思想工作,黄某才放弃自杀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从黄某杀人后的行为看,既没有报警,也没有积极抢救伤者,而是逃离现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黄某具有未遂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家庭纠纷,黄某系酒后不理智激情犯罪,家庭较为困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冉隆川
人民陪审员刘泽东
人民陪审员毛廷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美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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