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C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C院指派代理检C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在担任非国有企业上海XXX船务公司生产XX科业务员、上XXX物流有限公司工程物流分公司XX部业务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联系浮吊业务,包括商谈合同及价格、确定浮吊工作方案、与客户联络与沟通、核查应收账款等职务便利,在与上海XX船舶有限公司浮吊作业的业务活动中,多次收受业务单位忻XX及张XX以“辛苦费”等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500元。
 
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XX港务(XX)股份有限公司纪委被反贪人员带至检C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其上级单位纪委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XXX物流有限公司工程物流分公司、上XXX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职务证明、职务说明书,证人季X、裘X、马XX、苏XX、张XX的证言,涉案关系人刘XX的供述笔录,上海XX港务(XX)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出具的《暂予扣留财物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C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