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于案发前全部退赃,属情节轻微

被告人陈某,住瓦房店市。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1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4)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亮、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3月至9月间,在担任某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利用监管的职务便利,为服刑人员李某甲谋取多加分减刑、出外诊的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取李某甲家属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000元,其中为李某甲购买药品、营养品等花费共计人民币4200元。
 
2014年4月28日返还赃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9月10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银行汇款凭条、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公务员登记表、聘任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于案发前全部退赃,综合以上情节,本案属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