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如实供述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株洲市某医院药剂科会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10月30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运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研菲、齐迪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胡翔担任记录。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株洲市某医院药剂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二十二次共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17000元。
 
另被告人王某某有违法所得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赃款及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8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赖某及龙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涉案药品买卖合同及凭证、审讯视听资料、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株洲市某医院药剂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二十四次共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17000元。
 
具体分述如下:
 
一、收受揭阳市某药业公司业务员赖某所送贿赂13000元。
 
1、2010年1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2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3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5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4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5、2010年6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6、2010年7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7、2010年8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8、2010年9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9、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4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0、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2011年1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3、2011年2月份,刚过完春节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4、2011年3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
 
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5、2011年4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6、2011年5月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7、2011年6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8、2011年7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4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9、2011年8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4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0、2011年9月份的一天,赖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4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长沙某医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项目经理龙某送的4000元。
 
21、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龙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2011年中秋节前一天,龙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0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株洲市某医院药剂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非法收受株洲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所送钱物,其共计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赃款及非法所得共计17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及龙某的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涉案药品买卖合同及凭证、审讯视听资料、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及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78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进制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