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董事长受贿150万判决无罪,律师敢于斗争二审改判
文/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某城投董事长受贿案,留置3个月零口供,全案充满曲折和挑战,一审、二审横跨两年,最终成功打掉150万,刑期降档10年以下。
01零口供的受贿案,竟然出师大捷?
我是一名执业27年的刑事律师,黄定远是中部地区的某城投董事长(正处级干部)。原本我俩这辈子都不会有任何交集,但命运将我们相连,我成为了他的辩护律师。
随着黄定远被留置、被官方通报,黄定远的老婆便踏上了寻找有责任心、敢说话、专业能力过硬的辩护律师之路。经过多番了解,黄定远的老婆看准了我在职务犯罪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抗争精神,在留置初期阶段,赶赴重庆委托了我们,因为,她相信我和我的团队有能力营救她的老公。
她有两句话令我印象深刻:
“张主任,留置的每一天我都非常恐慌,我家出了这种事,我不可能给外人讲,他们肯定只会看我的笑话,就算我给家里人说,但他们什么也不知道,比我还懵....”
“其实我老公的那些事我也不是非常清楚,我也不能保证他一定是无罪的,但我觉得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尽人事、听天命,麻烦张主任你们一定尽全力,确保他被公正审判,不被冤枉!”
就这样,我在留置期间提前介入,陪伴黄定远的老婆一起走过了最为难熬的三个月,期间我给了她很多专业的意见,化解了她很多的手足无措和忧虑。
解除留置前一天,我们就提早赶赴当地,为的是第一时间见到黄定远。
见面后,经过一番交谈,我认为黄定远是个“牛人”。这不仅是我对他的评价,也是纪委对他的评价。原因是:他在被留置的三个月里,他的笔录始终都是“零口供”!
是的,你没有听错:纪委的案件,零口供。
黄定远告诉我:“张主任,我在留置的三个月里,我是咬牙坚持过来的。纪委想尽各种办法让我承认我是受贿150万,但我从来没有妥协过一个字,我一直就觉得是借款。以至于后来纪委还对我说:“黄定远我告诉你,你不承认也没啥,反正我们零口供都可以定你的罪,而且检察院、法院也是听我们的,你不要做无谓的挣扎!”
监委的《起诉意见书》指控:“黄定远利用城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何力的请托,将城投控股公司的石材供应商更换为何力的公司,为何力的公司销售石材提供帮助...某年某月,黄定远以城投公司需要单位法人购买基金产品为由,向何力提出借款150万元。随后,黄定远便将该笔钱款用于购买基金产品(两年的封闭期)。此后,黄定远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150万元...”
通过会见黄定远,再结合案卷的证据情况,我认为这笔事实明显不构成受贿,辩护观点如下:
1、黄定远与何力是多年认识的朋友,且黄定远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黄定远承诺的借款资金去向与实际一致;
3、黄定远始终具有归还借款的意愿。本案中,虽然何力因自家小孩身患重病,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借款,但黄定远从未表达过拒不归还的意愿。至于黄定远没有实际归还的原因是基金产品未届满两年的封闭期。为了应何力要求提前归还借款,他甚至向朋友借钱,但借钱未果。另外,黄定远在笔录中反复强调,只要基金产品到期,肯定会第一时间归还该笔借款的,证明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观层面,黄定远没有受贿的故意,何力没有行贿的故意,何谈行贿和受贿一说?
当我拿着我的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检察官直爽地告诉我:“张律师,老实讲,你的意见确实非常翔实,也很专业,我其实完全赞同你提出来的辩护意见,我个人也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认定黄定远受贿150万元,双方实际上就是一个借款关系,但你也知道监委的案件比较特殊,要改动受贿金额我一个人说了不算,但是我会将我个人的意见和你提出的辩护意见都汇报给领导,最后领导来决定。”
不久后,检察官打来电话告诉我,采纳了我提出的无罪辩护的理由,依法认定这150万元不构成受贿。
家属和本人非常高兴,因为检察院只要采纳了我的意见,原来移送的受贿金额是350万,就会锐减成200万,那刑期将从十年以上,陡降为10年以下,这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展!
正如我一开篇所说的那般曲折,这个案件远没有到此结束,而是才开头。
本案在已经将其他事实起诉到法院的两个月后,检察院再次炒“回锅肉”,又重新将这150万受贿金额补充起诉到法院!而且还认为黄定远构成“索贿”(法律规定索贿将从重处罚)!
02无奈的检察官和法官,被掐灭的正义
当我追问到检察官时,他略带无奈地说:“张律师,我也没有办法,受贿150万我还是要起诉到法院,你们到法院去无罪辩护吧。”
其实,是个明眼人都知道,补充起诉的背后原因可能是——纪委向检察院施压,非要检察院追究这150万的金额为受贿。
本案前后召开过三次庭审,共计6天,虽然黄定远及家属都一致认为我们在法庭上敢说话,专业水平也非常过硬,但法官还是在为难的情况下最终作出了有罪判决。
一审判决书认定:对于被告人黄定远以借款为名向何力索要150万元款项的事实,在何力多次催要,且被告人黄定远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偿还,黄定远借款的对象与城投公司存在业务联系,利用其担任城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出借人谋取利益,虽实际用途真实,但不符合大额借款所具备的基本特征,未出具借条,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人黄定远既不归还借款,又无任何还款意思表示,在何力多次通过电话或微信方式索要还款时不予理睬,在此期间被告人黄定远的家庭存款30万元,并非无能力归还借款,被告人黄定远的行为系以借款为名,行索贿之实,应以受贿罪论处,故对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走到这一步,仿佛走进了黑暗的深渊,前方看不到一丝光亮。
但,黄定远和他的家属都无比的坚定,为了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一审判决书下来的第一天就决定委托我继续代理二审程序。黄定远告诉我:“张主任,我知道你付出了很多心血,你在庭上为我据理力争、为我跟法官较真的时候我非常感动,我知道我们的辩护理由完全是站得住脚的,我相信法律,我相信司法会给我公正的处理。请您继续为我辩护二审程序。”
于是,我选择再次接受重托,负重前行,为黄定远继续坚定地做无罪辩护。
03负重前行,坚持到底,把握最后一次机会
办案过程中,有一个插曲。
在二审期间,我再次询问黄定远的老婆:“你和黄定远的房子被查封一年多了,目前一审判决并没有把你这套房子列为犯罪所得,说明与本案没有一点关系,你是继续无期限地等?还是主动出击,要求监察委尽快解除查封?”
黄定远的老婆说:“张主任,这套房子完全是我用我自己的合法收入买来的,我一直都认为很冤枉,凭什么无缘无故查封我的房子,一审判决之前我有顾虑,怕得罪他们。但现在我想通了,您之前也说得对,该硬刚的时候一定要硬刚!”
于是,由我起草了《关于黄定远案存在严重违法的申诉控告材料》,其中援引了《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证实购房款系合法所得、与本案无关,且监察委并未将该套房屋随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也未将房屋视为赃款赃物,依法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于是,黄定远的老婆向本级监察委、上一级监察委递交了这份《申诉控告材料》。次日,监察委的办案人员主动打来电话核实情况。不久后,该套房屋就顺利解除查封了。
事后,她重复着那句我曾告诉过她的话:“权利是争取来的!权利从来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回到本案中,我认为,二审程序一定不要抱有任何幻想,因为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极容易被法官连番无情拒绝:拒绝开庭审理、拒绝见面沟通、拒绝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任何合理申请。当然,最后的结局也是二审判决书的一句冷冰冰的回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为了抓住这最后、转瞬即逝的机会,我在二审程序中多份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等多份申请,希望引起法官的重视。另外,我还多次赶赴当地与二审法官见面沟通,希望当面陈述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
在第一次与法官沟通时,他告诉我他非常很忙,有什么在电话里说就行。但是我明确告诉他,这个案件问题非常大、非常冤,我要求见面沟通,要求当面听取我的意见。一来二往的,法官看到了我的坚持、执着,于是语气软了下来,松口让我到他的办公室,答应了与我见面沟通案情的要求。
很多时候,被拒绝是刑辩律师的常态,但是哪怕只有一点希望,也要为当事人奋斗到最后,这种精神才是一个律师能够成功扭转案件结果的前提条件。
通过与法官的见面沟通,我发现法官对我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时点头,甚至在无意间还嘟囔了几句:“你这位律师准备材料还挺认真,写的意见也挺专业的。”
我内心就暗自庆幸:“二审开庭应该有机会了!”
果然,我接到了书记员的通知电话:“张律师,黄定远受贿案决定开庭审理,您哪天时间有空,我们好安排庭审时间。”
04争取到二审开庭,案件走到十字路口
案件走到十字路口,我和黄定远约定好,在法庭必须展现出我们的决心,必须寸土不让、毫厘必争。我在智豪律师事务所内担任主任一职,每一次我给全所的律师宣讲时都反复强调,作为辩护律师要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精神和态度。所以当我自己站上辩护席,我必须带好头、身先士卒。
我和黄定远强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强烈要求调取证明无罪的证据。我还记得,有一次,黄定远在发言时被法官无理打断,我当庭坚决地提出了抗议,休庭后还就此对审判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控告和反映。通过一系列的抗争,我想他们也渐渐明白了,我和黄定远的决心,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而已。
另外,二审庭审中,虽然二审出庭检察员在庭上提出了新的意见,但我临场发挥,在原来的一审辩护意见中继续深化和拓展:
1、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符合大额借款所具备的基本特征,未出具借条,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辩护人认为这一理由从根本上不能成立。大额借款的特征是相对而言的,对于关系普通的双方来说,写借条、约定利息是常态,但对关系甚好的双方来说,口头约定即可。何力和黄定远是多年认识的朋友,并非陌生人,不写借条、不约定利息很正常。再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知,黄定远之前还向何力借款过50万元,向牛某某借款100万元,同样是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这说明黄定远向人借钱的一贯做法就是这样的,不能据此反推借款形式不完备就是贿赂,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
2、黄定远具有归还借款的意愿方面,何力在要钱时,黄定远从来没有逃避,直到被留置前一天,仍然在回复何力催要钱款的信息,仍然承诺“在协调、在想办法”,如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何认定其构成受贿。
3、本案亦不构成索贿的从重情节。司法实践中,认定“索贿”可以参照以下三个标准:(1)是国家工作人员先提出财物要求。(2)是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了一定方式,给请托人施加压力。这种施加压力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语言或行动上的暗示,实践中的表现各式各样,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该履行的职责,故意不履行或找理由拖延;在请托人面前反复抱怨“经济压力大”“要购房”,反复给请托人打电话要求“借款”等。(3)是请托人从内心深处不愿意给予财物,其内心是不情愿的。本案中,何力一直认为这笔钱是他借给黄定远的,一直向黄定远追要钱款,如果黄定远向何力索贿,何力不可能多次催要,更不敢去催要。
开庭后,我再次将本案提交至集体讨论。在讨论当中,其中一位法院出来的资深律师,补充提到:“虽然黄定远的老婆在当时有30万的存款。但是,这些钱是他老婆的个人工资收入,黄定远不一定知道这些钱的存在。并且黄定远在庭审中反复说到,他老婆之前反对他购买基金产品,所以黄定远明显是“偷偷买的”,所以一审判决的有罪认定是错误的。”
集体讨论是智豪律所的特色品牌优势,我们长年累月地坚持了十五年。我认为,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绝不能只是单打独斗,而应该是依靠于团队、立足于团队,才有机会穷尽一切可能,找到拯救当事人的最佳路径。
在讨论之余,另一位老律师边向我展示了他才收获的成功案例,边说到:“我的这个案子和主任你介绍的这个案子具有很强的相似度,也是监委和检察院强行把一个错误的借款的民间纠纷认定成了受贿,法院最终认定无罪。我的这个判决,完全可以提供给你们用于参考。”
当法官收到我邮寄的书面辩护词后,法官告诉我,由于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将上审委会讨论决定。此时,我也向法院的多位领导(审委会成员)写了情况反映材料,要求他们重视本案存在的问题,督促依法改判。
我一直信奉“决策权在哪里,辩护就到哪里”。有时候律师除开专业之外,还需要拿出勇气、拿出决心。
半年后,黄定远案二审公开宣判,二审判决书全盘采纳了我提出的无罪辩护的观点:对于一审法认定黄定远以借为名向何力索要 150万元款项的事,经查,黄定远及何力均陈述上述 150万元系借款,用于黄定远购买基金产品,且款项亦实际购了该基金产品,本案案发时,该基金产品未到期,不能提前赎回,故证实黄定远具有非法占有该150万元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
开完庭,黄定远的老婆非常高兴:“张主任,你太牛了,很多人说律师面对纪委时都不敢说话,幸好当初选择了你,不然我们早就失去希望了,早就坚持不下来了....”
就此,这个职务犯罪案件告一段落。两年的时间,我陪黄定远及家属共同走过了曲折但最终迈向公平正义的路,守护住了那颗正义的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
文/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