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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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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九前)孙某受贿16万余元,智豪律师辩护成功破格减轻处罚缓刑

一、案情简介
孙某,男,汉族,研究生文化。因涉嫌受贿罪,2012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16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2012年9月3日,被告人孙某亲友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要求为孙某辩护,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办案人员交换意见,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到孙某极为特殊的家庭情况和其工作性质及优秀的工作表现。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前后三次将本案提交律所团队讨论,特别将孙某极为特殊的家庭情况和他的工作性质及优秀工作表现展示出来,讨论认为虽涉案金额十万以上,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刑期,这对孙某来说是极为残酷的,不利于其改造,不利于其家庭的稳定和谐。故团队大胆提出为其争取减轻处罚的情节并要求对其破格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和方案。
四、律师辩护
2012年9月3日,本案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了以下七条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据此应认定他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从被告人孙某犯罪事实来看,孙某非法收受他人每次感谢费单笔最高金额为3万元,最低金额2000元,数额尚不构成特别巨大或巨大;
第三、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恶性程度较低,没有主动索贿的意思表示,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事后收受他人的感谢费,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第四、被告人孙某在几次讯问过程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稳定连贯的,前后事实一致,由此可见孙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毫无隐瞒、辩解和避重就轻的不合作态度;
第五、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良好,不管在主观认识上,还是在实际退赃中以及庭审态度来看都有着姣好的悔罪表现;
第六、被告人孙某家庭情况特殊,系其妻子和岳母的法定监护人,系两个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如判实刑,二位家人的生死势必为国家组织增加负担,不利于被告人的改造。
第七、孙某没有为国家造成财产损失,反而为地方财政和企业争取了资金。
   故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角度,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破格减轻处罚,有利于其改造和照顾家庭。
五、案件结果
   2013年1月,法院依法对孙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决陈某犯受贿罪破格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修九”之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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