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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职务侵占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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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55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4523231955050437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凤凰乡棕树村委棕树园村04-58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2年7月1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XX,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4523231964102737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凤凰乡棕树村委大码堰村05-11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2年7月1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XX,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4523231971071037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凤凰乡棕树村委大码堰村04-33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2年7月1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XX,男,1954年2月1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4523231954020137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凤凰乡棕树村委大码堰村05-42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2年7月1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XX,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4523231967121837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凤凰乡棕树村委棕树园村04-36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2年7月1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马XX、马XX、马XX、马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马XX、马XX、马XX、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度,被告人马XX、马XX、马XX、马XX、马XX与马飞龙(在逃)等十二人担任凤凰乡棕树村委棕树园村、大码堰村的村民小组组长。在此期间,被告人马XX、马XX、马XX、马XX、马XX与马飞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本村硬化道路的集体资金三万元,每人分得5000元。2012年3月30日、4月1日,被告人马XX、马XX、马XX、马XX、马XX与马飞龙将所侵占的集体资金全部退还给集体,并取得谅解。

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马XX、马XX、马XX、马XX、马XX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马宗豪、马小胖、马宗勇、马宗银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退还款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马XX、马XX、马XX、马XX与马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代为保管的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赃款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丽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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