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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春节串门请注意,不当行为可能导致刑事风险!--“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2-14
【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公民住宅权的保护意识十分有限,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每逢佳节探亲访友的习惯有关,也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该罪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目前尚无生效的具体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少有单独以该罪定罪处罚的现状有关。于是造成了目前对该罪名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均有所欠缺的情况,但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此类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过年过节串门酒后引发的相关案件。笔者通过浅谈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理解和适用,以期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不当之处,诸君指正。

【罪名解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准确把握该罪的构成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对“非法”的理解
“非法”,即要求行为人行为的“非法”,即未经居住者同意, 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进入他人住宅;还包括行为人目的的“非法”,即具有一定主观恶性,不管是“辱骂、侮辱、殴打、随意毁损他人财产”均可以认定具有主观恶性。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过年过节期间走亲访友、相互串门是联络感情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广大农村,随意出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经常发生,但是由于该行为的行为人在目的上不具有“非法”性,故不构成该罪。

二、关于对“侵入”的理解
“侵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许可的非法进入, 即未经住宅主人允许偷入或不顾主人反对、阻挡, 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 但主人要求其退出, 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拒不退出,严重影响居住者正常生活、居住的行为。

三、关于对“住宅”的理解
“住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住宅”,是指用于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

四、关于对入罪标准的理解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否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虽然刑法条文上并未规定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如不加以界定将极易造成该罪的滥用。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虽然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但其精神仍可继承。借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的通知中的规定:“入户盗窃如不构成盗窃罪,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1)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2)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3)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5)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综上,笔者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从以下情节考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1、侵入行为具有一定的非法性,比如: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携带凶器入户的;2、侵入住宅后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比如:侵入后有谩骂、侮辱、殴打他人行为的;故意毁坏、污损或搬走他人财物的;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3、行为程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比如: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长的;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聚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4、行为危害后果需达到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结语】
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 是保护公民人身权的重要内容。随着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不断适用和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才能有效实现刑法打击犯罪, 维护公民住宅安宁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春节串门请注意,你的不当行为如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居住安全,可能导致刑事风险。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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