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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春节”、“情人节”节后热点回顾 ——“租女友”的那些是非道理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2-15
前言:

春节和情人佳节刚过,不知道广大单身青年们是怎么熬过每年这段艰难时期的,反正笔者依旧骄傲地一边码字一边吃着金牌狗粮,不骄不躁,不卑不亢!

每逢春节长假或者情人佳节,大龄单身青年都必然会遭遇“亲友无休止地催婚”和“街头花式秀恩爱”,每每如此经历让这些还在单身狗协会挣扎的“有志”单身青年不断地遭受成吨的伤害,正所谓“独在异乡单身狗,每逢佳节汪汪汪”。因而时逢一年各种佳节之期,无论对即将踏上回家路亦或是正在外漂泊的许多单身青年来讲,如何应对父母及亲友的催婚压力,如何排解在外漂泊的苦楚寂寞,成为当今社会舆论焦点话题。现今,似乎“租”女友回家,“租”女友填补心中空虚,成了一些单身青年的新招式,“租女友”市场也应运而生。



 
依据新闻报道租女友的费用大致如下:
开支类别 费用(元)
介绍费 200
租金 1300元 ×5 天
担保费 260 元 ×5 天
住宿、吃饭、购物开销: 约 2000
女方送父母礼品 500
交通费(往返) 1500
总计:12000
收费价格主要参考因素为:个人长相和雇主特别定制服务
 
租赁女友的职责包括:
1、假装雇主女友,可以牵手,搭肩和拥抱
2、陪回家见父母
3、陪父母聊天,散步等相关事务
4、陪雇主聊天、散步等相关事务
绝对排斥:陪睡或者以其他方式发生性关系。

“租女友”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租女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让本就是处于灰色地带的该项行业又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雾霾,特别是部分另有企图的好色之徒乘此可乘之机松下裤腰带,强行违背女方的意志“巧借女友之名,行夫妻之事”,其行为已远远超过双方约法三章的范畴,更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和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之规定。

近年来相关新闻摘要: 



 

其中一则典型案例:2014年赵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谢某,赵某想让谢某假装女友回家见父母,并承诺每个月付2000元的报酬。两人说好后,同年4月,赵某将谢某约在某市区某宾馆,手拿一把折叠刀强迫其发生性关系,还拍下裸照不许其报警。最终,赵某因犯强奸罪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律师视角: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并不禁止 " 租伴 " 行为除非发生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从刑事犯罪角度来看,租女友期间双方有可能面对包括敲诈、性侵等不可控风险,甚至还需要警惕变相的卖淫嫖娼行为。从民事行为角度来看,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合同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恋人的身份约见亲友等,则涉及“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以上观点系作者整合归纳而成)


笔者愚见:
现今“租女友”市场大为火爆,本质上反映了广大单身男青年选择逃避现实情感的内心真实写照,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总归是一种欺骗行为。笔者借用智豪律师常用的一句话:“即便面压力,最简单也最稳妥的办法,还是真诚面对。”因为“租女友”的谎言一旦被拆穿,会让父母从原本欣喜地状态瞬间跌落谷底,对他们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会产生众多其他负面影响。

同时,“租女友”的行为更是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女方同素昧平生的异性回家,还是以“女友”的名义同吃住,男女双方想完全做到井水不犯河水更是一件十分困难之事,因此就该行业本身而言就存在相当高的违法犯罪可能性,不夸张地说此类行为也为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犯罪的新兴途径。因此,现今当务之急是加强对此类新兴事物的立法监管和社会舆论正面引导,同时对于那些自制力还不够坚定却仍然抱有“租女友”想法的单身男青年们,笔者友情提醒一句:“租女友”有风险,需谨慎!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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