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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收售赃物罪),汪某某获轻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7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1年4月11日生,四川武胜人,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4月16日因收购赃物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被告人汪某某明知张某朱某等人所售货物系盗窃所得,仍以每公斤8元价格收购铜棒,以每公斤10元价格收购铝件,其行为以构成收购赃物罪。智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了解情况,在法庭上提出被告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庭审中能认真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最终轻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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