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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EB****的小轿车,从洋浦行政小区驶往洋浦干冲区。在洋浦开源大道与嘉洋路交叉路口,王某某追尾撞上宋某某驾驶的琼E1****皮卡车。王某某没有下车处理事故,继续向前行驶,慌乱中又将骑着电动车的杨某某和骑着助力车的李某某撞倒。王某某还是继续驾车前行,在洋浦嘉洋路五百亩路段撞倒骑着助力车的陈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随后又追尾撞上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8****的小轿车。王某某对驾车连续肇事的后果不予理睬,径直驾车逃逸回到洋浦**区**村自己家中,直至次日上午10时才向警方投案。经鉴定,被撞琼E1****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900元,被撞琼A8****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250元。陈某乙被撞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7.其他证据材料:事发经过说明、出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且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多人受伤、数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均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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