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街**号**号。2015年6月8日因容留妇女卖淫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22日因容留妇女卖淫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自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27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以来,陈某某在桂阳县**镇**队出租房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床铺费。2015年6月8日,陈某某因容留妇女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期满后时隔半年,陈某某又从事容留卖淫活动。2016年8月开始,陈某某多次容留欧阳某某从事容留卖淫活动,期间欧阳某某和袁某某2次在陈某某的房间卖淫嫖娼。2017年6月22日10时许,欧阳某某在陈某某的出租房与嫖客袁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陈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