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女
原审被告单位哈尔滨市A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偷税罪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里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哈尔滨市A厂、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哈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黑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2)里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雷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再审认定,张某某于1998年10月27日至2005年11月25日任A厂代理厂长、厂长期间,决定该厂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经司法鉴定,A厂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取得四项收入共计9403719.14元。
其中:应计税收入1748760元(出租房屋收入)。
不计税收入7654959.14元(包括:销售固定资产收入387159.14元、销售房产收入226.78万元和拆迁补偿收入500万元)。
按应计税收入1748760元,应缴各税种税款总额333232.71元,已缴各税种税款总额502780.72元,应缴未缴各税种税款-169548.01元,涉嫌偷税数额235881.62元,涉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96.10%,2004年12月2日缴纳税收罚款5万元。
其中,1、1999年度应计税收入290500元,应缴各税种税款总额52392.35元,在该纳税年度已缴各税种税款总额5066.20元,涉嫌偷税数额47326.15元,涉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90.33元%。
2、2000年度应计税收入483900元,应缴各税种税款总额85635.65元,在该纳税年度已缴各税种税款总额3342.20元,涉嫌偷税数额82293.45元,涉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96.10%。
3、2001年度应计税收入334132元,应缴各税种税款总额71690.90元,在该纳税年度已缴各税种税款总额15601.58元,涉嫌偷税数额56089.32元,涉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78.24%。
4、2002年度应计税收入298766元,应缴各税种税款总额55335.90元,在该纳税年度已缴各税种税款总额5163.20元,涉嫌偷税数额50172.70元,涉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90.67%。
5、2003年度应计税收入298662元,应缴各税种税款总额55617.86元,在该纳税年度已缴各税种税款总额183267.32元,应缴未缴各税种税款总额-127649.46元。
6、2004年度应计税收入42800元,应缴各税种税款总额12560.05元,在该纳税年度已缴各税种税款总额290340.22元,应缴未缴各税种税款总额-27778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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